2009-02-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援疆干部的服务与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援疆干部管理制度,形成对援疆干部在政治上信任、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的良好氛围,有利于援疆干部充分发挥才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组部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阿勒泰地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援疆干部管理
第二条 援疆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援疆干部来阿工作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纳入阿勒泰地区干部管理之中。
第三条 地区援疆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受援单位负责援疆干部的服务和日常管理。地区援疆办设在地委组织部。
第四条 援疆干部来阿后,成立援疆干部联络组,由援疆干部负责人组织实施。联络组主要负责援疆干部内部的管理、学习、服务及与地区援疆办的联系、协管等工作。
第五条 地区援疆办建立援疆干部人事档案。援疆工作结束时,移交援疆干部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受援单位要及时收集援疆干部的年度考核评比、个人总结、单位鉴定、学习心得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材料报地区援疆办。
第六条 地区援疆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援疆干部座谈会,认真听取援疆干部反映工作、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及建议,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改进工作。
第七条 编发《援疆干部工作简报》、《援疆干部工作大事记》。由援疆干部联络组和地区援疆办共同负责编辑、印发工作。
第八条 地区援疆办及各受援单位应加强与派出单位的经常性联系,向派出单位通报有关情况,以便相互协作配合工作。
第九条 为丰富援疆干部的业余生活,地区援疆办会同援疆联络组应结合节假日等喜庆活动,不定期举办文体娱乐活动,寓教于乐。
第三章 援疆干部教育培训
第十条 援疆干部的教育培训纳入地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统一进行。受援单位党组织要在政治上关心援疆干部,加强经常性的培养和教育。援疆干部联络组建立内部学习制度,定期组织援疆干部学习。援疆干部应积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项集中学习和培训活动,有计划进行自学,做好读书笔记。
第四章 援疆干部职务任免
第十一条 行政干部的职务任免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任党内职务的,如遇党委换届,可不参加选举。
第十二条 对在阿工作期间表现突出需提拔任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自治区援疆办意见,经派出单位同意后,再办理任职手续。
第五章 援疆干部职称评定
第十三条 援疆干部专业技术干部的职称评定同当地干部一视同仁,其在疆工作时间和原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连续计算,并优先晋升,不受本地职数限制。
第六章 援疆干部考核表彰
第十四条 援疆干部参加受援单位的年度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原则上不占受援单位指标。本单位提出考核意见后,由地区考核委员会和援疆干部联络组共同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抄送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援疆干部工作期满时,由派出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地委组织部共同考察考核。
第十五条 地区援疆办负责组织对援疆干部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根据援疆干部的工作实绩,评出优秀援疆干部予以表彰。评定优秀援疆干部的标准:
1、政治表现好,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牢记援疆工作使命,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3、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工作积极进取,在提高所在单位业务工作水平,培养当地干部人才队伍、促进与内地的交流与协作等方面发挥作用明显,成绩突出;
4、能严格要求自己,模范遵守有关规定和制度,在援疆干部内部公认度高,在各族干部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第七章 援疆干部待遇及补助
第十六条 要关心爱护援疆干部,力所能及地为他们创造工作和生活条件,尽可能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安心工作,充分发挥聪明才智。
(一)住房和生活服务。由受援单位解决,生活服务费用原则上由受援单位承担。
(二)地区津贴。援疆干部在阿工作期间,享受阿勒泰地区同类人员的地区津贴,由地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套算后下发各单位执行。
(三)伙食补助费。地直机关援疆干部伙食补助费由地区财政解决,派往县(市)的由县(市)财政解决。
(四)休假和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可合并使用,一年一次,不超过45天,往返路费由派出单位承担。
(五)医疗费。凡在新疆治疗的,由受援单位报销;在内地治疗的,由派出单位承担。
(六)差旅费。因公出差的,按照阿勒泰地区出差标准由受援单位解决,因私或其它原因外出的,由本人或派出单位解决。
(七)电话费补助。按照阿勒泰地区当地同级干部电话费补助标准执行。
第八章 援疆干部请(销)假
第十七条 援疆干部因公或因私(包括休假、探亲、旅行、治病)离开阿勒泰地区的,除执行地区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请(销)假制度:
(一)离开阿勒泰地区7天以内的,征得受援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口头向援疆干部负责人和地委组织部报告;
(二)离开阿勒泰地区7天以上的,要写出书面报告,报地区主管领导和援疆干部联络组负责人批准后,由地委组织部办理请假手续;
(三)口头、书面请假均须说明请假理由、去向、期限;因故需变更去向或延长假期,应提前向准假方请示,并征得同意;结束假期返回后,应及时向准假方销假。
第九章 援疆干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一般包括:
(一)工作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如职务调整、分工变动、职称评定,与援疆有关部门商议援助项目的意向、计划及落实情况,工作中涉及经济合同等重大事项,选派单位的要求和反映等;
(二)有关个人的重大事项,如身体健康状况,重大疾病的治疗,派出单位领导来访,家属子女来访等;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对需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援疆干部本人及受援单位应及时通过书面、电话或口头等方式,报告地区援疆办及援疆干部联络组负责人。
第十章 援疆干部纪律要求
第二十条 援疆干部应努力增强适应环境的能力,过好“思想关、工作关、生活关”,主动融入本地社会。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刻领会援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优秀援疆干部为榜样,努力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觉悟。
(二)发挥好岗位职责作用,在促进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及发挥专业技能等方面,起到表率作用。
(三)坚持走群众路线,到群众中去开展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务实为民。
(四)自觉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主动和当地干部群众交朋友,搞好民族团结。
(五)保持良好的生活作风,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自觉遵守中央、自治区及地区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廉洁自律,不搞特殊。
(六)增强自律意识,加强自我管理,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不做有损援疆干部形象的事,确保在工作、生活和人身安全等各方面不出问题。
(七)根据中组部要求,援疆干部一律不得私自驾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地委组织部(援疆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阿勒泰援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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