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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的处理办法
2011-06-20   中央统战部网   

“基督教徒在家里聚会举行宗教活动”,是指有相当数量教徒、有主持宗教活动的人在教徒家中举行聚会的活动。这种活动同基督教徒按习惯在自己家里进行的一般只有家庭信教成员或亲友参加的正常宗教活动是大不相同的。这种聚会容易被一些所谓的“自由传道人”和坏人所利用,因而原则上是不应允许的。

保护基督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对参加聚会点活动的信教群众不要采取行政命令和强制手段、随意罚款、抓人和收缴宗教书刊等违犯政策的做法。在执行原则上不允许“家庭聚会”的规定时,要合理安排好宗教活动场所。凡宗教活动场所偏少的地方,首先要解决活动场所不足的问题,应该开放的教堂必须开放,简易活动点不足的要适当增加。对家里聚会举行宗教活动的聚会点,应经过调查研究和与基督教界充分协商,本着“便利群众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参照教徒的多少,教徒居住的远近、集中或分散等情况,采取“三定”即定片(固定地区)、定点(固定活动点)、定人(固定宗教活动主持人)的办法,将其中若干个家庭聚会点作为简易活动场所,并允许教会添置必要的设备,让教徒进行正常宗教活动。同时,宗教工作部门要支持基督教爱国组织和教牧人员对信教群众做细致的工作,引导他们到正式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来进行宗教活动,逐步使在家里聚会的活动点停止活动。经过上述工作,有个别聚会点一时不愿停止活动的,要继续耐心地做好工作。对查有实据、为国内外敌对势力所利用和控制的家庭聚会点,要坚决取缔。

    加强对“自由传道人”的管理。“自由传道”活动,是违背“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不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布道、传教”的规定,是不允许的。对所谓“自由传道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有一定宗教知识,赞成“三自”,表现较好,无违法活动的,经基督教爱国组织的同意和必要的训练,可以吸收到正式开放的教堂或简易活动点从事宗教活动。对那些表现不好或者原来就不是教牧人员的,不承认其教牧人员身份,禁止进行所谓传教活动,更不准跨地区串连。屡教不改的要严肃处理。对披着宗教外衣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依法处理,坚决予以打击。在处理“自由传道”活动和其他有关基督教的问题时,要依靠基督教爱国组织、教牧人员和信教群众,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责任编辑:统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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