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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规定
2011-06-20   中央统战部网     

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过程中,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挥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坚持和巩固反帝爱国运动和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成果,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不断作出新的探索、迈出新的步伐。要支持、鼓励信教群众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努力工作。在国家的引导和管理下,宗教组织可以从事一些有益于社会发展的公益和慈善活动。在信教群众比较集中的地区,要引导和帮助信教群众发展经济、改善生活,追求和创造现世的幸福生活。要继续支持基督教界开展的神学思想建设、藏传佛教界开展的寺庙爱国主义教育、天主教界开展的民主办教、伊斯兰教界开展的“解经”工作以及佛教、道教界在这方面作出的积极探索,帮助他们总结经验,不断推进。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党和政府积极引导,也需要宗教界自身的不断努力。要采取慎重严谨的态度,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根据各个宗教、各个地方的实际,抓住重点,取得实效。要支持和引导宗教界人士自觉、主动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但应注意方式方法,不能越俎代庖。要坚持求同存异、团结多数的原则,把握方向,稳步推进。

 

[责任编辑:统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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