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7-21
根据阿地党组通字〔2009〕8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组通字〔2008〕48号)精神执行,即:
1、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
2、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见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放200元护理费。
3、已发放自雇费或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稿源:地委老干部局
[责任编辑:老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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