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问:干部离休的条件是什么?
答:干部离休的条件是: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改为离休。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 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国发〔1982〕62号、劳人老〔1982〕10号
9.问:什么是供给制?
答:个人生活部分凡享受以下供给的:(1)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2)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3)极少的普通津贴费。这三项是个人享受供给制的完整概念。凡按当时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同时享受以上三项供给的,方可认定为供给制。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的(含包干制)可视为供给制。除此之外,其他支付形式不属于供给制。
劳人老〔1982〕10号
10.问:什么叫包干制?建国前实行包干制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答:在供给制的基础上,增加必需的城市生活费用,合并计算,包干使用,称为包干制,也称包干供给制。凡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包干制待遇的干部,可以办理离休。
劳人老〔1983〕20号
11.问:如何理解“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
答:所谓“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是在供给制基础上演变来的一种供给形式。这里是指有的原在老解放区享受供给制,进城后,以工资形式增加了一部分城市生活费用;有的原在老解放区享受的是薪金制,调到新解放区后改为供给制,当时为了照顾这些同志的生活,还保留了一部分薪金;有的在当地解放后,个人生活部分享受以供给制为主体,同时又发给一定数额的薪金。
人退函〔1988)2号
12.问:对“个别老解放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应当怎样理解?
答:凡1948年底以前解放的地区,都可视为个别老解放区。由这些地区的人民政府规定的薪金待遇办法,即为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也包括经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薪金待遇。
劳人老〔1983〕20号
13.问:“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指的是什么?
答:“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是指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以公开的社会身份为掩护,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仅有某些革命活动,例如为我地下党传递过信件、张贴过标语、参加过反帝反蒋游行示威等,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能算从事地下革命工作。
中组发〔1982〕11号
14.问:既享受过供给制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答: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的(含包干制),可视为供给制。建国前享受过供给制待遇,也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按享受供给制待遇对待,可以办理离休。
劳人老〔1982〕10号
15.问;1948年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1949年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脱产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答:1948年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1949年1月至9月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脱产干部,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劳人老函〔1984〕8号
16.问:1949年1月至,月参加革命工作享受“铱”待遇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答:“饻”确属工资制的一种支付形式,享受“饻”待遇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在1949年1月至9月期间,既享受过“饻”待遇也享受过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可按供给制待遇对待,准予办理离休。
劳人老函〔1984〕18号
17.问: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否办理离休?
答: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符合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离休条件的,可以办理离休。
劳人老〔1983〕20号
18.问: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后提为干部的可否办理离休?
答:可以办理离休。
劳人老〔1983〕20号
19.问:抗日战争时期游击区的党员,1953年以前脱产当干部的能否办理离休?
答:抗日战争时期游击区的党员,1953年底以前脱产,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人党之日算起,并享受离休待遇。
组通字(1986〕8号
20.问: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能否办理离休?
答;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已经退休的,其待遇可改按离职休养的规定办理,从批准之日起执行。
〔1981〕劳险字9号
21.问: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是否都能办理离休?在审批离休前要不要办理工人转干部手续?应由哪个部门办理离休和管理?
答: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办理离休:
(1)建国前在我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的;
(2)当干部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建国前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可视为干部工作年限,与建国后当干部的时间合并计算);
(3>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对这部分人办理离休时的审批权限,由干部、人事部门按照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执行,即:属地级以上单位管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县级以下单位管理的,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核批准,并报地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审批前无需办理工人转干部的手续。被批准离休后,即列人离休干部编制,由干部、人事部门管理,可享受一般离休干部的待遇。
劳人老〔1983〕34号
22.问:新疆参加“三区革命”的老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1983年4月20日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新党组字[1982〕094号和新党组字〔1983)016号两个请求报告的批示,同意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在“三区”(伊犁、塔城、阿勒泰)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享受离职休养待遇。参加“三区革命”政权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是实行的薪金制而未实行供给制,按规定这些单位的干部就不能实行离职休养制度。但考虑到新疆“三区革命”的特殊情况,对参加“三区革命”政权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应和参加“三区革命”军队的干部一样,也实行离职休养制度。
新党组字〔1983〕065号 新党组字〔1982〕的4号
23.问:新疆“9·25”起义官兵享受离休待遇的规定是什么?
答:原国民党新疆警备总部和新疆保安司令部均属国民党部队编制,并于1949年参加了新疆“9·25”和平起义。根据国发〔1982〕62号文件精神,原国民党新疆警备总部和新疆保安司令部起义官兵可享受离职休养的待遇。各地各单位在办理审批手续时,请注意掌握以下原则:(1)凡起义时属原新疆警备总部和新疆保安司令部在编人员并授有军衔(包括军工厂、医院),现在仍为国家正式干部的,均可按国务院〔1982〕62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享受离职休养待遇。(2)原国民党行署专员凡兼任警备部队或保安部队职务,现在为国家正式干部的,可享受离职休养待遇。其他无军衔人员,虽当时在警备或保安部队工作,但不能作为军队起义官兵享受离职休养待遇。
新党组字〔1985〕148号
24.问:对民主党派成员离休有何规定?
答:对民主党派成员的离休有以下几点规定:
(1)建国前民主党派成员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处理,符合离休条件的,可办理离休。
(2)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加人各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1949年9月21日算起,并可享受离休待遇。
(3)虽与中共党组织没有直接联系,但确为革命事业作出较大贡献的民主党派成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由中央统战部审定。
中组发〔1985〕1号
25.问:起义、投诚人员是否可以办理离休?
答:凡是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起义、投诚人员,投诚起义后在我军或我党地方政府工作,享受干部待遇,现仍是干部的,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即国发〔1982〕62号文件执行。
中办发〔1982)41号
26.问:符合离休条件的外国籍干部可否办理离休?
答:凡建国前来我国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一直在我国从事革命和建设事业,符合干部离休条件的外国籍干部,在他们达到年龄并申青离休时,可予以办理离休手续。
〔1990〕老干字46号
27.问:符合离休条件但犯有隐瞒重大历史问题错误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答:符合离休条件但犯有隐瞒重大历史问题错误的干部,已经组只认定不是敌我矛盾的,允许办理离休。
劳人老函〔1984)9号
28.问:“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中的“委派”如何理解?
答:关于“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是指原是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
劳人老〔1983〕34号
29.问: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建国后从军队复员、退伍又参加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可否办理离休?
答: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从军队复员、退伍又参加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
劳人老〔1983〕34号
30.问:符合离休条件但因身体有病一直列为编外的干部可否办理离休?
答:符合离休条件的可办理离休。
劳人老〔1983〕20号
31.问:在军队工作期间被军事法院判刑,但仍保留军籍的转业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答: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等六单位《关于1987年做好军队刑满释放和其他处分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对在军队工作期间被军事法院判刑,但仍保留军籍的转业干部,如符合国家规定的干部离休条件,可以办理离休。
人退司函〔1991〕6号
32.问: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粮制待遇的教师可否办理离休?
答;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教师享受的薪粮制属于薪金制范畴,按国家规定不能办理离休。目前仍应按国家关于干部退休的规定执行。
劳人老〔1985〕14号
33.问:1949年1月至,月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小米、工资分以及其他实物工资待遇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答:1949年1月至9月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小米、工资分以及其他实物工资待遇,属于薪金制范畴,不能办理离休。
劳人老函〔1985〕15号
34.问:符合离休条件,因历史或现行问题定为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未受刑事处分)的干部可否办理离休?
答:不能办理离休。
劳人老〔1983〕34号
35.问: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的待遇有何规定?
答:(1)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即不再按离休干部对待,其离休荣誉证要收回。(2)受刑事处分未收监的,执行期间可按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发给临时生活费;执行期满和刑满释放的,其生活待遇及管理等由当地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劳人老函〔1987〕5号
36.问:依法被判处过管制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答:依法被法院判处管制的,属于刑事处分。根据劳人老函〔1987〕5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干部,都不能办理离休手续。
人退司函〔1988〕2号
37.问: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
答:根据劳人老函〔1987〕5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干部,都不能办理离休手续。
人退司函〔1988〕2号
38.问:已经办理退职手续的干部能否改办离休?
答:已经退职的干部不再重新处理。
国发〔1978〕104号
39.问:关于索取调查证明材料是怎样规定的?
答:为解决干部入党、入团、参军、恢复党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问题进行调查时,应由干部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人事部门按规定负责调查。被证明人可以向组织提供线索和证明人,但本人不得直接找证明人或以个人名义发函向证明人索要证明材料。凡个人索取的证明材料一律无效。证明人不要直接向个人转交或邮寄证明材料,出具的证明材料必须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手续,转交被证明人所在单位的组织上处理。证明材料一般不能交被证明人看。一切证明材料,都必须由证明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审查,加盖公章方能有效。写证明材料的人,应当以对党、对被证明人高度负责和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拘私情而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证明,更不得作假证明。组织上按个人索取的不符合实际的证明材料作出不正确结论的,应视具体情况,在做好被证明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采取适当方式,加以纠正。
组通字〔1985〕4号
40.问:干部离休审批权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老干部离休时,地级以上单位管理的,应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县级以下单位管理的,要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核批准,并报地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
劳人老〔1982〕10号
41.问: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时如何认定其出生日期?
答:(1)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均可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和计算年龄的依据。
(2)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3)凡在公安部发布《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知》之前已办理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其出生日期的认定及年龄的计算,均以办理退(离)休手续时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档案的记载为依据。
(4)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出生日期。凡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须经干部管理部门会同常驻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
组通字〔1990〕24号
[责任编辑:老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