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问:干部离退休年龄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干部离退休的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副书记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长、市长、主席、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以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65周岁,副职年满60周岁;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市自治区党委部长、副部长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厅局长、副厅局长,地委书记、副书记和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退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
干部离退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国发〔1982〕62号
55.问:可以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哪些人?对这些高级专家的离退休年龄有何具体规定?
答:可以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其离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70周岁。
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国发〔1983〕141
56.问:哪些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延长退休年龄?在延长其退休年龄后是否应免去行政领导职务?
答:为了充分发挥现有骨干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促进教育、卫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1990年前,对在上述单位工作的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以及具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和高中毕业学历或经严格考核取得同等学历的,教学经验丰富的中、小学教师中,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本人又愿意继续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报请县一级以上主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可将他们的退休年龄延长1至5年,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女同志最长不得超过60周岁,男同志最长不得超过65周岁。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人员的退休年龄,仍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上述延长退休年龄人员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一般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专业工作。
国发〔1983〕142号
57.问:延长部分骨干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条件中的“确因工作需要”和“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一般是指哪几种情况?
答:“确因工作需要”,一般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1)已承担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损失的;
(2)新学科和特殊专业急需的;
(3)边远地区和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所需要的;
(4)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到工作急需的单位后能发挥较大作用的。
“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系指身体健康,能坚持八小时工作。
劳人科〔1983〕153号
58.问:延长部分骨干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审批手续怎样办理?
答:凡需延长退休年龄的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先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写《部分专业技术干部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
劳人科〔1983〕153号
59.问:暂缓离退休的杰出高级专家是指哪些人?办理暂缓离退休及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其审批手续有何规定?
答:暂缓离退休的杰出高级专家系指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派中央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这些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暂不离退休。
办理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及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手续时,由所在单位分别填写《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及《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表》;杰出高级专家的暂缓离退休,经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劳动人事部汇总,待国务院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通知执行;需要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先由专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然后征得本人同意,按干部分级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只批准延长1至3年,如需继续延长时,可再次报批。
劳人科〔1983〕153号
60.问:对女干部离退休年龄如何掌握?
答:关于女干部离退休的年龄,仍应按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的规定执行。其中:
(1)担任司局长一级以上职务的,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执行。
(2)高级专家和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和《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国发〔1983〕142号)办理。
(3)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工作,年满55周岁的县(处)级女干部,原则上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精神办理离退休。个别确因工作需要,一时尚无适当接替人选,且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根据本人自愿,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报任免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适当推迟。
劳人老〔1987〕2号
61.问:对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专职工作人员的离退休年龄有何规定?
答:据中共中央统战部办公厅转发《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关于中央和省级机关专职工作人员离休退休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规定:
(1)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专职工作人员的离休退休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应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2)考虑到目前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工作任务繁重,干部队伍青黄不接,调进干部又有困难的实际情况,对部分负责干部,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上班的,可暂缓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3)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省级组织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执行局(会务局)委员以上领导人和担任本届全国和省级政协委员的专职人员,目前暂不办理离休退休。如本人要求离退休的,可以办理。
(4)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省级机关中的工人,按照1978年5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办理。
统发文〔1985〕1050号
62.问:依据法律选举产生的干部任届未满时可否缓办离退休手续?
答: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在任届未满时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干部,一般可待任届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
中组发〔1988〕9号
63.问: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离退休需先辞去委员职务吗?
答: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如要求离退休,应先由本人辞去委员职务,然后再办理离退休手续。
组通字〔1986〕16号
64.问:全国政协委员离退休需先辞去委员职务吗?
答:全国政协委员属在编人员,不属于离休退休。按此规定,全国政协委员在任职期间,工作单位不应为其办理离休退休手续,如本人愿意办理离退休手续,须先辞去其委员职务。现全国政协委员所在单位仍要按这一规定执行。
干办字〔1995)4号
65.问:干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应当怎样办理退休手续?
答:凡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单位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应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1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1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免职时间即为批准退休时间,不再另下退休通知。
[责任编辑:老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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