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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标准由3万提高至6万
2012-02-14   新疆民营经济动态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1211日至20151231日,对年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原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扩大了减税范围,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乌鲁木齐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机关负责人介绍,如一家小型微利企业2012年全年纳税所得额为6万元,按照规定应纳所得税6万元×25%=1.5万元,按2011年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为6万×20%=1.2万元,按新规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6万×50%×20%=0.6万元,2011年减少一半。

    按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年应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人数分别不超过100人、80人,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资产总额分别不超过30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

    2011年,乌鲁木齐市国税局管辖企业超过两万户,其中80%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据乌鲁木齐市国税局统计,2008-2010年,乌鲁木齐市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企业共计1667户,减免税额586万,按照一家小型微利企业雇用10名员工计算,受益人群超过1万人。

[责任编辑: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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