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红色邮箱 | 网站地图
   额尔齐斯网 28365365bet > 组织工作 > 公告通知
 
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部分基层机关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2012-04-25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五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自治区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1970名(含选调生240名)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一、报考条件、招考对象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76425日至1994425日期间出生,具体年龄要求详见《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部分基层机关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表》);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报考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报考人员须符合公布招考职位的全部条件。

(二)招考对象

1.新疆户籍、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含2012年应届毕业生,须在招考资格复审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

2.部分职位面向全国高校毕业生(含2012年应届毕业生,须在招考资格复审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详见职位表备注栏说明);

3.新疆普通高校的内地生源毕业生(含2012年应届毕业生,须在招考资格复审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

4.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包括:在新疆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和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含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人员);上述人员中服务期规定一年的满八个月以上,服务期规定二年的满十六个月以上,服务期规定三年的满二十四个月(服务期计算截止时间:2012425日)。

5.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且仍在乡镇、村工作的公务员或选调生的配偶;

6.具有新疆户籍人员的配偶或子女;

7.援疆干部的配偶、子女;

8.驻疆部队(含武警、公安现役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

9.具有阿克苏地区、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农村户籍,在农业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农资经营等生产一线从事农业生产满3年以上的农民或村干部(截止时间为2012425日,详见职位表备注栏说明);

选调生职位除自治区部分高校、地州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团委组织推荐报名外,区外普通高校2012年应届毕业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学生(不含定向生、委培生和成人院校毕业生)可报考。

上述各类人员应具有经国家、省、市、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认可的学历。

军队院校毕业生须是在部队服役期间入学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属招考范围:

1.自治区统一选派充实到乡镇工作未满六年服务期的在职公务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3.被自治区、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在公务员考录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

4.现役军人,未满三年的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

5.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6.曾经考取公务员但在试用期内因违规、违纪和考核不称职被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的、录用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或离职(无论是否办理辞职手续)未满三年的考生。

二、时间安排(北京时间,下同)

1.报名、缴费时间

1)网络报名、资格初审时间:20124261000时—521830时。

2)缴费时间:20124271000531800时。

2.笔试时间:2012526日(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3.笔试成绩公布时间:20126271800时。

4.资格复审时间:2012710日—12日,每天9301900时。

5.面试时间:2012717日—21日,每天上午930时,下午1530时正式开始。

6.体能测评、体检时间:2012722日—27日。

7.考察时间:2012728日—85日。

8.公示时间:2012815日。

网络报名、成绩查询通过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http://www.xjrsks.com.cn)进行;公告、公示、政策解答主要通过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xjrs.gov.cn)、新疆昆仑网站(http://www.xjkunlun.cn)以及招考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

三、招考程序

报名确认与网上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能测评(监狱系统职位),体检,考察,公示,录用。

笔试之后,选调生招考程序单独进行,详见选调生职位表说明。

(一)报名资格审查与确认

1.报名方式:采取网络报名,具体方法请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查阅《报名流程》。

2.网络资格初审

报考人员根据招录职位需求,结合自身条件,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报名时填写报考基本信息,并根据网络程序的提示确认是否符合职位资格条件。

3.相关费用

根据新价非字[2000]25号文件规定,报名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的主要费用包括:

1)报名笔试费

报名费15元,笔试费每科40元。

对享有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有关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经笔试所在地人事考试中心确认后,可减免部分笔试费用。

2)进入面试人员的面试费用为40元。

3)进入体检环节后的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4.纪律要求

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号令)规定,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如考生个人不符合招考职位条件,提供个人信息不实,资格复审期间一经查实即取消面试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及相应的处理。

(二)笔试

1.笔试科目及成绩计算

公共科目:《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使用维吾尔文字答题的考生需加试《汉语基础知识》,该成绩不计入笔试总成绩。取得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6级及以上或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三级甲等及以上证书的报考人员免试《汉语基础知识》。

1)《申论》:150分钟,满分100分;

2)《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20分钟,满分100分;

3)《汉语基础知识》:60分钟,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2.笔试加分

1)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汉语)答题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达斡尔族、乌兹别克族、塔塔尔族、俄罗斯族报考人员在笔试总成绩上加10分。

2)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且仍在乡镇、村工作的公务员或选调生的配偶报考南疆四地州乡镇机关职位的,在笔试总成绩上加5分。

符合上述条件的报考人员,只能在总成绩的基础上加分一次,不累计加分;不符合加分条件,已加分并入闱面试的人员,取消其加分并重新排名;符合加分条件,因个人原因没有加分的,不予加分。

3.考试要求

考生须按准考证标明的时间、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准考证按时参加笔试。证件不全,不得进入考场。

4.笔试试卷命制

用维、汉两种文字统一命制。

5.进入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

根据笔试成绩总体情况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进入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

(三)资格复审

1.面试入闱人员确定

在进入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由高分到低分按下列原则确定面试入闱人员。招录12人的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招录3人以上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入闱人员。

缺考一科、《汉语基础知识》不合格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

2.面试入闱人员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是对报考人员所持证明材料与网络报名资格初审信息的确认和审核。

资格复审产生空缺职位的,可在本职位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的报考人员中按照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面试入闱人员需持下载的《报名表》、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毕业证和招考职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资格复审部门进行复审,其中:

1)免试《汉语基础知识》的人员,须提供国家颁发的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6级及以上或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三级甲等及以上证书;

2)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地州市以上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公室(团委)相关证明;

3)自治区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含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人员)和“三支一扶”人员须提供地州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证明;

4)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且仍在乡镇、村工作的公务员或选调生的配偶报考南疆四地州乡镇机关职位的须提供县(市)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选派公务员或选调生身份证明和结婚证等相关材料。

5)在职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6)驻疆部队(含武警、公安现役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须提供结婚证、本人身份证以及现役军人所在师级以上部队干部部门或军务(警务)部门开具的现役军人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现役军人的子女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现役军人所在师级以上部队干部部门或军务(警务)部门开具的现役军人证明、现役军人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7)新疆户籍人员配偶(子女)须提供配偶(父母)新疆户籍证明、结婚证等材料。

8)报考农民或村干部职位的报考人员须供农村户籍证明,以及乡党委出具的在农业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农资经营等生产一线从事农业生产满3年以上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3.资格复审部门

1)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选调生职位的资格审查;

2)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政治部负责监狱系统职位的资格审查;

3)南疆四地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乡镇机关职位的资格审查。

(四)面试

1.面试组织

面试工作由资格复审部门、地区,按照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面试要求

参加面试人员需提前一天到指定地点报到,正式面试前3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集中。面试正式开始后到达的,取消面试资格。

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3.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笔试科目×50%+面试成绩×50%

(五)体能测评

报考监狱系统职位的人员,须按要求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招考职位与拟录用人数12的比例,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体能测试。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予录用。体能测评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见附件2)。

(六)体检

1.体检组织和标准

按招考职位与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由自治区和相关地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见附件3)、《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见附件4)执行。

报考监狱系统职位的人员,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见附件5)执行。

2.体检要求

体检人员根据所报考职位,按照自治区招录单位或相关地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的通知,须提前1天报到。

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经地州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复查,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录用。因体检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面试(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七)考察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相关地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按规定进行考察。体检合格的人员应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考试录用公务员考察表》(可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新疆昆仑网站下载),并报以上部门和相关地州。

因考察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时,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该职位面试(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并进行体检、考察。

(八)公示

相关单位、地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在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全部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通过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和招考地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

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九)录用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依据公务员法进行初任培训,按照《关于加强自治区新录用公职人员“双语”学习培训及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组织“双语”培训。初任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需要调剂的职位,将面向社会统一公布。具体的调剂办法届时可查询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的调剂公告。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录用人员与原单位之间签署的合法用工合同须由本人自行与原单位按相关约定解除,否则不予录用。

四、监督、纪律及其它要求

1.自治区及相关地州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2.参加考录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与考生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

3.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对违反考录纪律或填报虚假信息报名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并处以一定年限内或终身禁考公务员的惩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报考人员在报考过程中,应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考录工作进程、查询有关事项的公告并按要求登录网站修改或确认信息,若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后果自负。

五、招考信息发布

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以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xjrs.gov.cn)、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http://www.xjrsks.com.cn)和新疆昆仑网站(http://www.xjkunlun.cn)公告为准,将不再另行通知。

六、政策解释

本《简章》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具体问题解答,选调生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监狱系统职位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政治部负责、南疆四地州乡镇职位由相关地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有关事项详见各附件。

附件:1.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部分基层机关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表

2.《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

3.《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4.《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

5.《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6.监狱人民警察报考说明

7.咨询、服务、监督电话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2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4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公安局:

20017月,原人事部、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施行以来,对选拔高素质的公安民警,提高公安队伍战斗力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为适应新形势下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使公安机关招警体能测评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研究制定了《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2001年原人事部、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1.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2.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一、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一)男子组

 

项目

标准

30岁(含)以下

31岁(含)以上

10米×4往返跑

≤131

≤134

1000米跑

≤425

≤435

纵跳摸高

≥265厘米

(二)女子组

 

 

 

30岁(含)以下

31岁(含)以上

10X4往返跑

≤141

≤144

800米跑

≤420

≤430

纵跳摸高

≥230厘米

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

一、10米×4往返跑

场地器材:10米长的直线跑道若干,在跑道的两端线(S1S2)外30厘米处各划一条线(图1)。木块(5厘米×10厘米)每道3块,其中2块放在S2线外的横线上,一块放在S1线外的横线上。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

测试方法:受测试者用站立式起跑,听到发令后从S1线外起跑,当跑到S2线前面,用一只手拿起一木块随即往回跑,跑到S1线前时交换木块,再跑回S2交换另一木块,最后持木块冲出S1线,记录跑完全程的时间。记录以秒为单位,取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非“0”时则进1

注意事项:当受测者取放木块时,脚不要越过S1S2线。

 

S1

 

S2

     
     
     
   

←→

 

  10 

30厘米

 

二、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

场地器材:400米田径跑道。地面平坦,地质不限。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

测试方法:受测者分组测,每组不得少于2人,用站立式起跑。当听到口令或哨音后开始起跑。当受测者到达终点时停表,终点记录员负责登记每人成绩,登记成绩以分、秒为单位,不计小数。

三、纵跳摸高

场地要求:通常在室内场地测试。如选择室外场地测试,需在天气状况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当天平均气温应在15~35摄氏度之间,无太阳直射、风力不超过3级。

测试方法:准备测试阶段,受测者双脚自然分开,呈站立姿势。接到指令后,受测者屈腿半蹲,双臂尽力后摆,然后向前上方快速摆臂,双腿同时发力,尽力垂直向上起跳,同时单手举起触摸固定的高度线或者自动摸高器的测试条,触摸到高度线或者测试条的视为合格。测试不超过三次。

注意事项:(1)起跳时,受测者双腿不能移动或有垫步动作;(2)受测者指甲不得超过指尖0.3厘米;(3)受测者徒手触摸,不得带手套等其他物品;(4)受测者统一采用赤脚(可穿袜子)起跳,起跳处铺垫不超过2厘米的硬质无弹性垫子。

附件3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附件4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公务员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规定,现就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二、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的内容(具体见附件)。

三、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1.3.53)“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也能触及但不超出胸锁乳突肌前缘者;Ⅲ度,甲状腺肿大超过胸锁乳突肌前缘者。”修订为“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又能触及,但在胸锁乳突肌以内者;Ⅲ度,超过胸锁乳突肌外缘者。”

四、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6.3.3第八行“血清ALT高于参考值上限1倍以上”修订为“血清ALT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以上”。

五、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7.23)条“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做进一步检查,”修订为“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复检,或做进一步检查,”。

六、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4)第(14)“偶发良性早搏”修订为“偶发早搏”。

七、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4)第(20)第五行“伴有心动过速史的预激综合征等”修订为“预激综合征等”。

八、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0.3.3“本《手册》将空腹血糖受损(IFG)的界限值修订为5.7-6.9mmol/L”修订为“本《手册》将空腹血糖受损(IFG)的界限值修订为5.6-6.9mmol/L”。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

附件:《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修订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修订内容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7.1条文解释

肝脏和人体其他部位一样,也可以因为各种原因而有炎症、肿大、疼痛及肝细胞坏死,表现在肝脏生化检查上就是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水平显著升高。引起肝炎的病因很多,临床上最常见的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肝炎,此外还有酒精性肝炎、药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遗传代谢性肝病等多种类型。肝炎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特别是病毒性肝炎已被列为法定乙类传染病,后期有可能发展成为肝硬化,因此,各种类型的现症肝炎患者,无论是急性或慢性,一经诊断,均作不合格结论。

7.1.1病毒性肝炎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常见传染病,具有传染性较强、流行面广泛、发病率高等特点。临床上主要表现为乏力、食欲减退、恶心、呕吐、肝区疼痛、肝脏肿大及肝细胞损害,部分患者可有黄疸、发热。按致病病毒的不同,病毒性肝炎可分为多种类型,目前国际上公认的病毒性肝炎有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肝炎等5种。其中甲型、戊型肝炎临床上多表现为急性经过,属于自限性疾病,经过治疗多数患者在36个月恢复,一般不转为慢性肝炎;而乙型、丙型和丁型肝炎易演变成为慢性,少数可发展为肝炎后肝硬化,极少数呈重症经过。慢性乙型、丙型肝炎与原发性肝细胞癌的发生有密切关系。

7.1.2其他肝炎包括酒精性肝炎、药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缺血性肝炎、遗传代谢性肝病、不明原因的慢性肝炎等,简述如下:

1)酒精性肝炎:由于长期大量饮酒所致的肝脏损害。除酒精本身可直接损害肝细胞外,酒精的代谢产物乙醛对肝细胞也有明显毒性作用,因而导致肝细胞变性及坏死,并进而发生纤维化,严重者可因反复肝炎发作导致肝硬化。在临床上,酒精性肝炎可分为3个阶段,即酒精性脂肪肝、酒精性肝炎和酒精性肝硬化,它们可单独存在或同时并存。

2)药物性肝炎:肝脏是药物浓集、转化、代谢的重要器官,大多数药物在肝内通过生物转化而清除,但临床上某些药物会损害肝细胞,导致肝细胞变性、坏死及肝脏生化检查异常,引起急性或慢性药物性肝炎,如异烟肼、利福平、磺胺类等。药物导致的肝细胞损伤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剂量依赖性损伤,即药物要达到某一高剂量时才会导致肝细胞损伤,如酒精性肝炎;另一类是过敏性药物中毒,即个体对某些药物会发生强烈的过敏反应,一旦服用这些药物(与剂量大小无关)便可引发肝细胞损伤,这类患者多数伴随其他相关过敏性表现,如急性荨麻疹、血液中嗜酸粒细胞增多等。

3)自身免疫性肝炎:本病主要见于中青年女性,起病大多隐匿或缓慢,临床表现与慢性乙型肝炎相似。轻者症状多不明显,仅出现肝脏生化检查异常;重者可出现乏力、黄疸、皮肤瘙痒等症状,后期常发展成为肝硬化,常伴有肝外系统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甲状腺炎、溃疡性结肠炎等。

4)缺血性肝炎:缺血性肝炎是由于各种相关原发疾病造成的肝细胞继发性损害,如心血管疾病导致心脏衰竭,静脉血液无法回流心脏而滞留在肝脏,导致肝脏发生充血肿大、肝细胞变性坏死及肝脏生化检查异常。

5)遗传代谢性肝病:指遗传代谢障碍所致的一组疾病。其共同特点是具有某种代谢障碍,病变累及肝脏同时累及其他脏器和组织,故临床表现除有肝肿大及肝功能损害外,同时伴有受损器官、组织的相应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异常。如肝豆状核变性、血卟啉病、糖原累积症、肝淀粉样变等。

6)不明原因的慢性肝炎:不是一种特定类型的肝炎,仅指目前病因、病史不明的一些肝炎的统称。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些疾病将会找出特定的病因而逐渐减少。据估计,这类肝炎中约四分之一为病毒所致。

7.2诊断要点

1、肝脏检查:

1)常规检测ALTAST,这两种酶在肝炎潜伏期、发病初期均可升高,有助于早期诊断。

2)腹部B超:病毒性肝炎的声像图往往呈弥漫性肝病表现,但药物性肝炎、酒精性肝炎、肝硬化、各种代谢性疾病所致的肝病等也可呈弥漫性改变,在声像图上很难鉴别,因此,必须结合临床和其他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弥漫性肝病声像图表现:急性期特点为肝脏肿大,肝实质回声偏低,光点稀疏,部分患者可出现胆系改变,出现胆囊壁增厚,黏膜水肿呈低回声。迁延性者呈肝脏增大,肝回声增强,不均,光点粗大,可伴脾脏增大或/和门静脉内径增宽。

2、判定标准:

1)血清ALTAST增高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如正常参考值上限为X,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是指超过2X),不合格。

2)血清ALTAST增高不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但B超声像图呈弥漫性肝病表现(脂肪肝除外),不合格。

作为一种选拔性体检,受检者的流行病学资料、临床症状及病因学资料往往不可靠,体征一般也不明显,故体检中应主要依据肝脏生化、腹部B超检查诊断或排除肝炎。

7.3注意事项

7.3.1所有关于肝炎的检测项目中,一律不许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7.3.2公务员体检中的肝脏生化检查是指ALTAST这两项,若检测数值较参考值上限轻度异常(即不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而其它检测结果均正常,可直接做出体检合格的结论。

7.3.3肝炎的诊断包括临床诊断、病原学诊断及病理诊断。作为体检,只需根据判定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有创性的肝脏穿刺病理学诊断方法不宜作为辅助检查项目。


附件5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Ⅰ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附件6

监狱人民警察报考说明

监狱系统职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一、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斗争中,认识含混、态度暧昧,参与民族分裂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内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三、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四、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被单位开除、辞退或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六、曾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等其他非法组织的;

七、有过吸毒史的;

八、配偶、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中有曾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九、配偶、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中有参与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

十、配偶、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中有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者有“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成员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录用监狱人民警察条件的。


附件7

咨询、服务、监督电话

一、政策咨询电话:12333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咨询电话:09912391416

自治区监狱系统职位咨询电话:0991-5592330

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997-2283120

克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908-4222500

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998-2822439

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903-2069268

二、报名、交费等技术咨询、服务电话:

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0991-46508004660010

三、监督电话:

自治区纪检委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监察室:09913689635

附件1: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部分基层机关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表.xls

[责任编辑:赵霞]
2012-04-25
2012-04-24
2012-04-24
2012-04-24
2012-04-24
2012-04-24
2012-04-24
2012-04-24
2012-04-24
2012-04-24

 

文章评论加载中

用户: 联系方式:
       

 
主管单位:中共阿勒泰地区委员会组织部
主办单位:阿勒泰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管理中心
电话:0906-2135727 传真:0906-2136329
邮箱:altdj@www.hnson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