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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援疆干部人才享受新疆地区津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12                信息来源:人才办   

 

新人社发(2012)6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政府(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财政局,自治区党委各部、委、办,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政治(组织人事)处,自治区有关直属大中型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财政局:

    援疆干部人才是新疆干部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关心关爱援疆干部人才,充分发挥援疆干部人才在经济援疆、干部援疆、人才援疆、教育援疆、科技援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新疆实际,现就援疆干部人才享受新疆地区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援疆干部人才由原工作单位发放工资(包括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并享受原工作单位同类同级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在疆工作期间,只享受所在地区同类同级人员新疆地区津贴。

    二、援疆干部人才享受新疆地区津贴的人员范围

    (一)根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达的选派计划,从内地有关省市,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企业等选派到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作的党政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二)对口援疆省市前方指挥部专职工作人员。

    (三)内地有关省市,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企业在中央主管部门下达的选派计划之外,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选派到前方指挥部或受援地区、单位从事援疆工作的干部人才。

    三、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享受的新疆地区津贴是指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保留地区补贴两项。

    (一)援疆干部人才在艰苦边远二、三类地区工作的津贴标准,暂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96号)执行;在艰苦边远四、五、六类地区工作的津贴标准,暂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部分地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类别和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23号)执行。今后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随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和津贴标准的调整做相应调整。

    (二)保留地区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规范“保留地区 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153号)执行。

    四、援疆干部人才发放新疆地区津贴自到岗工作的次月开始,至离岗当月截止。

    五、援疆干部人才享受新疆地区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由县级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

    六、援疆干部人才享受新疆地区津贴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七、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2年4月27日

[责任编辑:人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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