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正确评价援疆干部人才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社厅、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自治区公务考核工作的通知》(新人社明电(11)106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做好第七批援疆干部2011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新组电明字(2011)248号)有关要求,结合《对口支援新疆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和地区2011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方案,并征求吉林、黑龙江两省援疆前方指挥部和援疆干部的意见建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援疆干部人才年度考核评优不计入当地评优基数,不占当地评优比例。
第三条 援疆干部人才年度考核,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评为优秀:
1、在地直部门(单位)县处级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得分低于90分的;在县(市)县处级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得分、民意调查得分两项综合得分低于90分的;
2、在受援单位和省援疆前方指挥部或分指挥部民主测评优秀得票率综合得分达不到50%的(所在受援单位民主测评优秀得票率在综合得分占70%的比例,省援疆前方指挥部或分指挥部民主测评优秀率占30%的比例);
3、除按法定节假日和规定的正常休假外,因私因病等非公务原因,请假或不在岗时间累计超过30天的;
4、有违反援疆干部人才管理规定行为的;
5、其他不宜评为优秀等次的。
第四条 本规定由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906—2127892。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人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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