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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30                信息来源:地区民政局   

 

各县(市)民政局,地直各社会组织及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我局决定于2015年3月1日-5月31日开展2014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14年6月30日前在地区、县(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需参加年检。 

二、年检内容和重点

  年检内容包括社会组织基本情况、自身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分支(代表)机构设置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党建工作开展情况等,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登记、备案、核准事项依法履行相关登记手续情况。

  (三)自身建设情况。包括是否具备专职工作人员、专用办公场所、独立银行账户、法定的注册资金(开办资金、原始基金)、有效的前置许可证等社会组织法人成立的基本条件;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履行职权;社会团体是否按时、按规定换届;内部管理、信息公开等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等。

  (四)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包括年度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五)财务状况和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包括财会人员是否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资金来源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抽逃注册资金、开办资金、原始基金或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等违法情形。

  (六)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包括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是否履行报批手续,是否已为从业人员落实劳动用工制度等。

  (七)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置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违法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八)收费、评比、表彰行为是否规范。

  (九)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包括具备党组织组建条件的是否已建立党组织,已经建立的党组织是否有效发挥作用等。

  (十)作用发挥情况。包括参加创先争优活动,在参与社会管理、强化行业自律、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等。

三、年检程序

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自行到所辖县(市)民政部门领取《2014年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14年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填报完整后,将年检报告书及年检相关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在初审合格的年检报告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最后在规定时间内到民政部门参加年检。

四、年检要求

(一)2014年度社会组织年检采取窗口年检、集中年检、上门年检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对于申请参加2015年度社会组织评估的单位和重点年检单位,将采取上门年检方式进行;对于业务主管单位管理数量比较多的,以集中年检方式进行;其他的统一采取窗口年检方式开展。

(二)明确重点年检对象,具体单位由民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共同协商确定,主要为四类对象:一是上年收费较多,活动开展较频繁,社会影响较大的社会组织;二是拟参加2015年度社会组织评估的社会组织;三是有财务管理、业务活动开展或其它问题举报和反映的社会组织。

(三)年检须提交的材料。社会团体须递交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叁份)、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符合以上(三)条规定的)、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须递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叁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取得的前置许可证、物价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材料。

 (四)凡逾期不参加年检的,或在年检过程中发现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社会组织,将视为年检不合格。

 (五)各县(市)民政局要在2015年6月15日前将年检工作总结、年检分析报告、社会组织登记台账、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上半年登记情况统计表报地区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联系人:郭江河        联系电话:0906-2122725

 

 

                                            地区民政局

                                                2015年2月9日

 

[责任编辑: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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