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离退休干部去世后丧葬、抚恤金等与在职干部去世是否相同?
答: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
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国发〔1978〕104号
2、问:我区调整职工死亡丧葬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丧葬费补助标准由原来不分职务级别均为1000元,调整为按两个月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每年执行新标准时间统一为7月1日。此费用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部分归死者亲属。
新人发〔2004〕39号
3、问:我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事处理有哪些规定?
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事处理的有关事项是:(1)工作人员逝世后,其丧事应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的政策,提倡节约,文明办丧事。领导干部、共产党员要在殡葬改革中起模范带头作用。(2)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但对本人生前有遗嘱或亲属要求实行丧葬改革的,应给予积极支持,他人不得干涉。(3)在实行火葬地区,工作人员逝世后必须火葬。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费,所在单位也不得为其丧事活动提供方便。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工作人员逝世后,应埋葬在统一规定的公墓,禁止乱埋乱葬。
新政办〔1992〕102号
4、问: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治丧费、追悼会开支范围有哪些?
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治丧费开支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治丧费的开支范围包括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等费用,没有火化条件的可以开支棺木费和埋葬费。追悼会方面的开支包括租赁场地、花圈、遗像放大等费用,也应本着节约原则由单位按实报销。
新财事字〔1979〕160号和新政办〔1992〕102号
5、问:我区对直系亲属前往异地参加丧事路费有何规定?
答:我区直系亲属前往异地办理丧事的路费,有工资收入的应该自理,其中符合探亲条件的,可按探亲处理。无工资收入的,根据家庭经济情况,经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补助。
新党组字〔1980〕12号
6、问:我区对国家干部逝世后丧事处理有哪些规定?
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自治区人事厅、民政厅《关于自治区国家干部逝世后丧事处理的具体意见》规定:(1)国家干部逝世后,要移风易俗,从简办理丧事。(2)国家干部逝世后,不成立治丧机构,不搞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可在殡仪馆或公墓所在地举行小型简朴的送别活动,由家属和单位有关领导参加。丧事由组织办理,家属、亲友要积极配合。
新党老字〔1993〕28号
7、问:我区干部逝世后以哪些单位名义送花圈?
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自治区人事厅、民政厅《关于自治区国家干部逝世后丧事处理的具体意见》规定:自治区副主席以上干部(含享受副省级和副省级单项待遇者,下同)逝世后,可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名义送花圈;厅级(含享受地、厅级待遇者)和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的干部逝世后,可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老干部局名义送花圈。上述单位所送花圈由治丧单位代制或代租,费用由治丧单位报销。
新党老字〔1993〕28号
8、问:荣获国家、自治区批准专家、享受特贴专家及劳模去世后以哪些单位名义送花圈?
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自治区人事厅、民政厅《关于自治区国家干部逝世后丧事处理的具体意见》规定:凡荣获国家科委、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的;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称号并保持荣誉的;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1983年9月底前晋升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荣获省、部级劳动模范者,逝世后,可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或各地委、行署名义送花圈。
荣获国家级劳动模范称号者逝世后,可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送花圈。其他有关丧事处理事宜可按照地、厅级干部逝世后有关条款的规定办理。
新党老字〔1993〕28号
9、逝世者的生平由谁撰写?
答:逝世者的生平由所在单位负责撰写,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定。家属、亲友可以向组织提供逝世者有关情况,但不能干预。
新党老字〔1993〕28号
10、骨灰盒存放烈士陵园的条件有哪些?
答:火化推行区的干部逝世后,骨灰盒原则上就地存放。乌鲁木齐地区的革命烈士,县、处级以上(含提高享受县、处级待遇者)和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骨灰可存放在乌鲁木齐烈士陵园。
新党老字〔1993〕28号
11、干部去世后办理登报的条件有哪些?
答:自治区副主席以上干部逝世后,可在《新疆日报》第一版刊登遗像(规格二寸),发逝世消息,公布逝世者的简要生平等。地、厅级和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逝世后,可在《新疆日报》发布简要消息。
新党老字〔1993〕28号
12、厅级以上干部及老红军去世后应上报哪些部门?
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自治区人事厅、民政厅《关于自治区国家干部逝世后丧事处理的具体意见》规定:地、厅级以上干部和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逝世后,其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现职干部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离退休干部报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自治区人事厅,并附本人简要生平和生前免冠照片两张。
新党老字〔1993〕28号
13、党员干部逝世后遗体和骨灰盒是否可以覆盖党旗?
答:根据中组部指示精神,党员干部逝世后,凡家属提出遗体上覆盖党旗要求的,经所在党组织研究同意,可以覆盖党旗,但党旗不能随遗体火化。骨灰盒上可覆盖五号党旗(规格:长九十六厘米、宽六十四厘米)。
新党老字〔1993〕28号
14、国家工作人员去世后一次性抚恤标准是多少?
答: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公安厅《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20个月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参照执行)。
新民发〔2006〕168号
15、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离、退休干部逝世后如何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答:自治区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工资制度改革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规定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金按照本人去世当月的离退休费金额计发。工资制度改革后,凡国家规定增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也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内。
新民优〔1995〕26号、新财社〔1995〕10号
16、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逝世后如何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答: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转发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后,生前享受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和自治区新党发〔1984〕37号文件规定的浮动(固定)工资、知识分子补贴、知识分子书报费、政府津贴、教护龄津贴均计入一次性抚恤金内。离、退休人员按本人去世当月的离退休费金额计发。
新人福字〔1995〕54号
17、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
答: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规定,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1)1993年9月30日前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包括以下项目:①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项目的通知》(民优发[1991]12号)和《关于军队和国家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入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民优发[1992]32号)规定项目。②《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2)1993年10月1日后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3)今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人薪发〔1994〕48号
18、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穴使用年限是多少?
答: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的意见规定:要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穴使用年限。骨灰墓单穴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5平方米;遗体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8平方米。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
新政办〔1998〕113号
19、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额是多少?
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③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
20、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额是多少?
答:根据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是:(1)非因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160元;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140元。对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抢险或对敌斗争中光荣牺牲的工作人员,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210元。一般因公死亡的工作人员的遗属,每人每月补助180元。(2)遗属系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30元。
新人福字〔1999〕32号
21、区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无离退休费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调整无离退休费的离休干部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意见》和自治区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无离退休费的遗孀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我区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无离退休费的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由1998年规定的每月400元调整为每月5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其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由1998年规定的每月300元调整为每月4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其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由1998年规定每月200元调整为每月300元。(2)遗孀有离退休费的,其现行离退休费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予以补齐。(3)调整后的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关闭、破产、特困企业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解决,其他仍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新人发〔2004〕36号
22、企业单位老红军、老八路去世后其抚恤金是多少?
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变企业老红军干部的管理关系及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意见》和《关于改变企业中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隶属关系的意见》规定:将企业老红军、老八路由上级主管厅局(公司)收回管理,其政治、生活(含工资)待遇,按照行政机关同职级离休干部对待。因此,企业单位老红军、老八路去世后,其抚恤金按上收行政机关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党办[1995]44号、新党办[1998]3号
23、干部遗孀再婚又离婚后能否恢复原待遇?
答:老干部遗孀再婚后又离婚的,不再恢复享受原老干部遗属的生活待遇。个别没有经济来源的,生活上可给予适当照顾。
老干办字〔1990〕第172号
24、实行丧葬改革有何重要意义?
答:殡葬改革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一项社会改革,它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是造福子孙后代的一件大事,也是整顿党风的一个方面。只要党委重视,加强领导,统一全党的认识,党员、干部起模范带头作用,殡葬改革就一定能够取得显著成效。
坚持丧事简办,其意义不仅在于节约人力物力,而且在于体现了共产党人为人民的利益奋斗终身的根本宗旨。它对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移风易俗,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对逝世同志最好的纪念,就是发扬他们的革命精神,继续他们未竟的事业。
中发〔1991〕12号
25、党中央对丧事简办、共产党员带头实行火葬有何要求?
答:中央要求,共产党员应带头实行火葬。在人口稠密、交通方便、设有火葬场的地区,共产党员逝世后必须实行火葬。在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又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共产党员逝世后应破除旧的丧葬习俗,实行深葬,不留坟头。少数民族共产党员逝世后是否实行火葬,可尊重其民族习惯。
共产党员要节简办丧事。除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在国际国内有重大影响的同志外,共产党员逝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举行向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如因特殊情况确属必须开追悼会的,规模要加以控制,以不超过二三百人为宜,追悼会的会场应力求简朴。遗体实行火化的,提倡不留骨灰。如家属要求保存骨灰,按骨灰堂的规定办理。治丧活动除直系亲属以外,不要邀请外地人员参加。家属或本人生前有丧事从简的要求或遗嘱的,要积极支持。共产党员逝世后的丧事安排,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以上规定办理。共产党员干扰殡葬改革,为其亲属或他人大办丧事,搞封建迷信活动,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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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老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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