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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8月起正式启用“营改增”发票    部分原有发票有两个月过渡期 
2013-08-01   天山网   

新疆报讯(记者托亚 通讯员高峰报道)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获悉:新疆“营改增”试点工作将于81正式运行,届时,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相关发票将正式启用。101,试点纳税人将全面使用国税部门监制发票。

据介绍,从8月起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新疆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新疆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其他普通发票将正式启用。与此同时,地税部门将不再向“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售发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也被明确告之不得开具地税部门印制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为确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平稳过渡,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发布了《新疆国税局新疆地税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确定81930为发票管理过渡期。

自治区国税局总审计师关平说,过渡期内,无结余地税部门印制发票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向国税部门申请领购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结余地税部门印制发票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结存的发票(不含《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截至930,仍有结余地税部门印制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到地税部门办理发票缴销手续,注销用票资格,同时向国税部门申领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

据了解,8月起新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启用的发票涉及货物运输、出租车服务、城市公交客运服务、民航机场车辆停放服务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等,这些行业原来使用的地税《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发票》等,今后将调整为《自治区国税局通用定额发票》《自治区国税局通用机打发票》《新疆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种类。

[责任编辑: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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