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获悉,日前新疆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3〕52号(简称《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有35条,从优化发展环境、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服务平台建设、缓解融资困难、产品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小微企业前所未有的政策支持。
27日,自治区中小企业局副局长张勇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实施意见》为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支持,势必极大促进我区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给小微企业“减负”,《实施意见》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并落实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清理不合理的经营性收费。
与以往相比,此次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明显加大。《实施意见》提出,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微型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实施意见》还规定,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小型微型企业创新成果应用、技术改造、转型升级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需求的前提下,各级政府采购将优先选择小型微型企业的产品。
对于小微企业关心的拓展融资渠道问题,自治区的支持力度前所未有。《实施意见》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确保“两个不低于”(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贷款的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对商业银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放宽至5%,对信用等级高的小型微型企业,要降低利率上浮幅度或执行基准利率,对经营正常的企业不得提前收贷;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多形式进行融资等。
为给广大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服务“软”环境,《实施意见》还提出,小型微型企业营业执照年度检验,免予提交审计报告,实施绿色通道快捷服务;生产经营正常,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提交材料按时参加年检的,经企业申请,可延期90天年检。同时,到2015年,支持建立和完善100个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培育认定50个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此外,在帮助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开拓市场、鼓励创业就业、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各类人才的培训等方面,自治区也制定了细致的优惠政策。
据统计,目前我区小微企业占到全疆企业总数的九成以上,工业增加值占新疆生产总值的30%,纳税占35.9%,就业比重达73.2%。在工业技术与创新中,我区90%以上的专利授予中小企业,其研发的新产品占全区的76.5%。
[责任编辑: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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